24.土地使用权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权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①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②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③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按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范围执行
2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永续无限期地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此类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但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得到适当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不予补偿。
27.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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