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
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18.保留划拨方式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以上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19.地价评估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价评估。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然价结果为依据。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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