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地转用方案的内容
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帐(复印件)。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1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这是指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选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情况。若现状是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若现状是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应简化。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成批征用的建设用地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外,都必须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的办法。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批次征用和农转用的土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内,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后,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报上级政府批准。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增加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即应当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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