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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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复习指导:耕地保护管理(2)

2012-08-15 16:5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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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③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④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②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③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8.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③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④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①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②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③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①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②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9.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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