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保质足额补充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从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都必须附有补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时,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补充耕地方案必须提交的附件:
(1)附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若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在同一图幅内表达的,则只要在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附图中表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即可,不必再附图。
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若补充耕地任务是由建设占地单位自选完成的,则上述附图必须是已经完成的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
(3)若是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或建设用地单位自选负责开垦补充耕地的,但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则必须缴纳或预缴耕地开垦费,同时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②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③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协议书。内容包括明确开发、整理单位,开发整理土地质量、配套设施布局与施工质量、工期要求,工程投资数额和具体的奖罚措施,双方规定的责权利等。
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
16.农用地开发的定义
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技术经济过程。
17.《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开发的规定和农用地开发管理程序
18.农用地整理的概念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19.地整理的内容
平整耕地,改良土壤,归并零散地块,规范地块形状,改造中低产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有效耕地面积等。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