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1.土地复垦的对象
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22.土地复垦的管理——土地复垦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3.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含义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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