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b. 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c. 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5.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c.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d. 罚款。
e. 行政处分。
f.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16.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厨房、厕所
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