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
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
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18.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
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19.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种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另一种情况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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