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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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复习指导:土地法制与监察(10)

2012-08-15 17:1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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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土地违法案件的地域管辖

  跨行政区域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有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标的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这两县不属于同一地区,属于同一个省,该案件则应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两个县分属两个省,则应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

  飞地、插花地的管辖。对飞地和插花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原则上仍按土地的归属确定管辖。但有一种情况比较容易产生疑问,如甲县在乙县有一块飞地,丙县某单位经乙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该土地。而甲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该单位违法占用土地,按一般原则应由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此案件。在此案件中,实际违法人应是乙县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也应该由甲、乙县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才能便于案件处理。

  39.土地违法案件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已受理某一案件;②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确有管辖权。

  (2)移转管辖。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或同意,把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下级部门移转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管辖权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这种移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赋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灵活处理的权力,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中排除干扰,减少阻力,提高办案质量。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没有决定权。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以及法律上规定的其它原因。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例如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往往造成上述情况,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4)查处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自己查处。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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