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一般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土地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4)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5)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同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 30.土地行政诉讼程序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土地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受理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自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审理
(1) 审理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处罚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起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土地管理部门不提起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的方式。审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
审查土地监察的过程、形式和方法
31.土地监察
土地检察是土地监督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2.土地检察的任务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33.土地监察的形式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与事后监察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守法监察和执行监察一般职能的监察和专门职能的监察
34.土地监察的基本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
跟踪检查方法
目标管理方法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35.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36.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使用土地;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等类型。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包括买卖土地;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两类。
非法行使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案件,包括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有一定批准权但超越批准权而非法批准(即超量批准、越类批准、变类批准、越域批准、分散批准或违禁批准)等类型。
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案件。
破坏土地资源案件。
非法占用征地费案件。
侵犯土地权属案件。
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案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案件。
37. 土地违法案件级别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2)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应当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4)国土资源部受理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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