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复议决定的期限和执行
土地行政复议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以后,即将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申请人愈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如果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原告是作为土地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原告必须与作出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是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28.土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执行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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