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首先以行政争议作为对象,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没有土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该复议行为不得开始。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的予以更改。
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24.土地行政复议管辖
对于土地行政复议,应当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管辖,而非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来管辖。
25.土地行政复议的决定。
a.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b.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c. 具体土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的;第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d.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厂、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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