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项工程的施工, 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承包人。签订合同时, 业主为了约束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 要求承包人支付了 20 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2个事件:
事件1: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 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
事件2: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 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 15 天。
以上两次事件停工承包人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 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试问:
1.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2.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3. 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答:1.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 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和材料准备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定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
(3)处理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正常履行,定金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定金返还;③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无权获得返还定金。④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以扣还的方式全部归还。
2.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对照, 事件己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 或总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 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在承担的责任, 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的索赔报告。
3.两次索赔处理:
事件1中:应判定索赔成立。因为 :(1)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2)承包人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3)承包人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的天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事件2:应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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