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投资建设的宏观管理,采取“一级调控,两级管理”的制度,即中央政府调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按分工进行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了国务院、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分工,同时,也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备案制的实施主体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备案。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划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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