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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2-08-12 16:08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房〔2012〕168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陆续组织开展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力改善了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得到社会高度认可,成效明显,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需要整治改造。为深入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城镇化“1122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4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功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体现。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组织开展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完备、环境整洁美化、管理维护有效、文明和谐的宜居目标。到2015年,设区市中心城区要基本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

  二、统筹规划,有计划地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旧住宅区的住户构成、房屋状况、配套设施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基本状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旧住宅区基本情况档案。在深入调查、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摸清城市旧住宅区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以及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制订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逐步改变旧住宅区的面貌。各地请将制定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旧住宅区基本情况汇总,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明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内容

  旧住宅区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

  (一)环境综合整治。要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四)建筑节能改造。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过程中,要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缓解建筑用能压力,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更好地惠及民生。在改造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和技术路线,重点实施窗改,采取加装遮阳、加强屋顶及墙体保温性能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四、积极探索,创新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机制与方法

  (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划分目标责任。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

  (二)建立规划先行的保障机制。要按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三)要增加政府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对于更新改造供电、电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主要由产权单位及受益居民投入,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地方财政要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资金申请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为了巩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逐步建立综合整治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3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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