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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关文件的通知

2012-08-22 09:09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是加强首都社会治理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护航”联合行动第二战役,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强化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中: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工商局负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甄别核定,并依法处理;市农委负责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研究制订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负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事故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市公安局负责对其中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妨碍执行公务、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工商局主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引导,汇总统计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公布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警示名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进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开展,努力实现既定目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主要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从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抽调组成。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市交通委(道路交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施工)市国土局(煤矿、非煤矿山)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市及区县所属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等部门要依据职责牵头负责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该机构的负责人。要组建专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队伍,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巡查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分片包干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令第228号等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在全面落实国办《通知》确定的9个重点行业领域、13个共性内容和4个阶段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以城乡结合部地区为整治重点,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阶段目标,同时将市及区县所属单位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纳入整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

  (一)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二)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四)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五)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六)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七)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八)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九)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十)市及区县所属单位。继续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及区县所属单位清理整顿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11〕17号)要求,对市及区县所属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违规出租或转租权属土地、房屋的;新增或未拆除违规建设的;自身或出租权属土地、房屋从事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协同、联合检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各区县、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部署、检查和落实,其他分管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与安全生产“护航”联合行动第二战役等专项整治行动一并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研究制定本区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作用,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梳理细化整治重点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目标、内容和标准,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探索创新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并将各部门的执法力量集中到区级层面,深入实施网格化管理,全面推进联合执法,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区县政府要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和报告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创新制度和机制,做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相关工作。要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力度,切实发挥督促和警示作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接报的生产经营性交通、火灾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甄别分析,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起的事故进行挂牌跟踪督办,发生一起,挂牌一次,由市、区县两级进行问责查处。高度重视“12350”投诉举报的落实工作。对工作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不到制止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新闻宣传。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上建立专栏,公布国土、规划、工商、安全监管、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到逢举必查,查实必纠。

  (五)强化督查考核。制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考核细则,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等情况开展全过程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与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挂钩。专项行动结束后,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组织领导机构设立情况、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自查自纠台账以及相关统计报表等材料。同时要加强日常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2年9月10日和12月20日分别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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