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级、1.2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危险品能与钢材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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