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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