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从物(土地)的角度来说的,设定土地登记中的“设定”是指某种权利的设立,即某宗土地上原来没有设立某种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现在依法设立了该种权利,就叫作该种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土地登记有以下特点:
(1)设定登记发生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它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范畴。
(2)设定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设定登记。
(3)设定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土地登记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6)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7)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8)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9)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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