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8 14: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法》
(一)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三)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主体)
3、公正原则(程序)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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