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T16854.2-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涉及职业病诊断标准文件的起草与表述,这些术语用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
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术语;
第3部分:职业病诊断文书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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