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土 权利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土地权利公示的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有体物;
3)一物之上可以设立若干个可以相容的物权。
所谓“一物”,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它必须是独立的一个物,物的一部分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随着土地利用逐渐趋于立体化,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商场等的大量出现,使得一块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间范围也成为“一物”。
(三)土地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在土地权利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使第三人知道该土地权利变动的情况。
(四)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确立,土地权利的设置要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2)要尊重我国土地权利变迁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要与宪法精神和社会已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相一致。
(五)土地用途特定原则。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