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一)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
3、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
(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租赁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划分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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