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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总结:定金罚则

2012-11-05 16: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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