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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考点预习19

2013-04-25 14:54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文为2013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考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6、行政复议

(1)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对象: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行政诉讼

(1)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对象: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地域管辖: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如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招投标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理制度;2)合议庭制度;(3)回避制度;(4)不适用调解制度。

(7)不服第一审上述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3)逾期不提起上述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招投标仲裁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仲裁和诉讼是平行解决招投标民事争议的方式,在某一个具体的招投标争议中,只有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2)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无强制力;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已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不受理;

(4)仲裁协议书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当约定3名组成的,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是首席仲裁员。

(6)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设计国家秘密的除外。

8、招投标民事诉讼

(1)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庭、回避、两审终审;

(2)地域管辖:对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

(3)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可以按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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