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罪责人更为合理、明确,有利于建设各方克服随意性,增强合同意识,有利于规范各方的建设行为;
(2)突破了传统的大小产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积累经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式转变,大大提高了管理水平;
(3)突破了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有利于减少和解决施工合同双方的纠纷,促使工程建设活动顺畅进行;
(4)赋予监理工程师工程财务支付的签认和否决权,利用经济手段控制工程施工活动,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5)促使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观念、职能、行为机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约束机制,工程管理由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向依法依合同管理转变,从而保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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