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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师《法规与政策》:当事人与监督管理内容

2013-08-27 14:28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目录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行政监督方式

三类主体/分类/条件/权利与义务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熟悉)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熟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

2.2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熟悉)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熟悉)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招标人提出)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如:

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合法性)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合法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合法性)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合法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掌握)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掌握)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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