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1 16:0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①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²;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户内、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
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的底部,可燃物品库房)。
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④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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