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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2010-08-16 1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原《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将及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办法》和《标准》。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附件: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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