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部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1)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为依据,下同);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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