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三、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
2. 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 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 不利的自然条件;
5. 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 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
8. 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
9. 业主违约;
10 .业主风险;
11. 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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