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行为关系之根源:
根据现阶段混乱的中国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现状,我们不难看出FIDIC管理模式不能在中国照搬,工程项目管理不能在短时间内走向正轨。就其根源,主要有:
3.1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习惯于“一竿子插到底”,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于自己出资建设的项目将“三控”大权交于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
3.2受“权力经济”的影响,出现了管理跨度过大而造成的中层无能或有力没处使的现象。业主在进行机构设置时的“集权”行为不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现代管理模式。
3.3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还没有彻底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来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两者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3.4监理费用的支付完全控制在业主手里,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应得到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唯命是从。正确也好,不正确也罢都予以执行。难怪一句顺口溜这样说:“天大、地大、业主最大;爹亲、娘亲、监理最亲”。这样监理就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了业主派往现场的“施工监督员”。这也是当前模式下监理无法愈合的“痛楚”。
3.5部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目前的监理模式,使得监理不用承担过多的责任,却有利可图。有些监理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一线施工监理任务。这些人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肃的合同意识。更有甚者有些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人员竟有煤炭、汽车销售、法律等专业。加上一些监理单位对派往现场的人员疏于管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这样一来,业主不会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是可以理解的。采集者退散
3.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有些素质较差的监理人员在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放弃了原则,降低检验标准,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这样一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不能保证工程量、特别是变更、索赔数量的准确。
3.7业主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微观管理模式,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有心科学、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长期以往,监理威信下降,承包商对监理视而不见,导致效率低下、秩序混乱。
3.8 现行体制下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血缘关系”使得监理有名无实、有权无力,从而监理成为空架子。“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不太突出”的说法也是理所当然了。
4、对策:
扭转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混乱秩序,走上正轨的管理道路,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不是不可扭转的,以下是几点建议和意见:
4.1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监理方面的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4.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完全突破近乎“自编、自导、自演”的管理模式。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多协调、少干预、各司其职、强化监理”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全面实现。并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转变。
4.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全面的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更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廉洁自律,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该通过与优秀监理企业(或个人)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学习别人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提高自身实力。
4.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易程度选择合适的岗位人选,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设备和投标书上的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规范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4.5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和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同时要放手、放权、放心地将管理权力交给监理,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4.6对于那些合同、责任、质量意识较差,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承诺及规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施工设备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手软。
4.7 业主充分放权,扩大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后,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并通过责权利统一原则进行管理。一经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
4.8 一改过去监理单位、承包商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仅是承包商、监理单方面的向业主保证履约,而是三方相互保证履约,可以更有效的保证三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5、结束语:
自我国公路工程实施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种种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使得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这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威胁到工程质量。自2000年中国加入WTO以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监理单位、承包商进入中国的公路建设市场。有人说“与狼共舞”的时代来了,但是我们细想,谁敢与狼共舞·绵羊与狼共舞的结果只是性命难保,最好是老虎,才能成为舞台上的主角。所以,我们在喊着“狼来了”的同时,更应该留心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并健全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使我国的公路工程管理能够尽快的真正的与FIDIC管理模式接轨,适应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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