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无此条款,但事实上,它既符合长期以来的习惯,也有利于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权利人利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从事小规模的、无污染、不扰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上应予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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