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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土地代理人辅导理论与方法: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2009-07-12 16:2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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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l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用地。按此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取得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本章第一节中有表述,大家应前后对照学习。

  依法审批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用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经拨付径自取得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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