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适用,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如果由于出现客观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如继续进行,则会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因此,设立时效中止的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1)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定事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法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义务人死亡,而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均可以认定为属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者虽然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是后果持续到后六个月内的,才能发生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发生、持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则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时效中止的效力,只是将因法定事由引起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要接着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即中止前后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并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及时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应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中止和时效期间中断,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1)发生时效中止的原因与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同。在性质上,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畴。
(2)二者的期间计算方法不同。在时效期间中止中,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在时效中断中,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的原因应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发生中止的效力;而中断的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的任何阶段,都发生中断的效力。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起诉。起诉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和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强有力的方式。通过起诉,权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自然应该中断。但起诉后又撤诉的,或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有关规定,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债权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发生与起诉同等的效力,也可引起时效的中断。
(2)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这里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提出要求,不限于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构成时效的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这里指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具体的行动表示其承认并愿意履行其义务。表示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所以可以成为时效中断的事由。
3.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这里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点是从中断事由发生时间,还是从中断事由结束的时间起计算,一般认为应从中断事由结束的时间开始重新计算。如,因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的裁定或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在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来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有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有时确有特殊的原因和正当的理由。而这种原因和理由又不包括在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之内。如不考虑这种特殊情况,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保护的一种专属权力,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但司法机关应严格掌握延长时效的条件,否则就失去了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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