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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时效与期限(六)

2010-09-10 16: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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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予以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 年。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实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诉讼实效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一般认为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

  在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有债权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债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女日抚养费、瞻养费、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非金钱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等。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因为只有在权利人知道侵害人是谁时,才有可能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人时,不能认为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里所说的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推断权利人已知道,如债务已过履行期限就可推定其已知道权利被侵害。由于当事人主观过错,未尽应有注意义务应当知道而未知道的,诉讼时效期间仍应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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