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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时效与期限(五)

2010-09-10 16: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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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

  诉讼时效包括如下要素: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例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3)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但诉讼时效不同于除斥期间,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限。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有两个条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连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条件,即只需法定期间的经过,除斥期间即发生效力。

  (三)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法院依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届满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六)期间的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和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胜诉权与起诉权不同。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通过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权利人的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变成一种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所谓“自然债权”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不支持其令权利人返还所受履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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