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0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时效与期限(四)

2010-09-10 16: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五、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依取得时效能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所有权,而是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限制。但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的或依权利性质不得适用的,则不能适用。一般认为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

  (1)人格权与身份权。此种权利为非财产权,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

  (2)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的不表现或不继续的地役权。此类权利因无法以公开、继续的方式表现和行使,故不能为取得时效的客体已另外,依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如留置权、优先权等也不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3)因一次行使即归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以及以一次之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等,因无法继续性地加以行使,所以也不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4)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如夫妻间扶养的请求权、瞻养费的请求权等都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所以不得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5)以主权利为前提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等。

  另外,取得时效适用的物的范围必须是占有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和可以流通的物。占有人有权利能力的物,是指依法可以成为占有人权利客体的物,占有人无权利能力的物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如私人占有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不能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占有人占有可流通物适用取得时效,如占有禁止流通物则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一)取得时效中断的概念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要求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须持续经过一定期间,但占有事实状态也会因一定的事由出现而中断。取得时效的中断,就是指因一定的事由出现,使已经经过的取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

  取得时效的中断按中断事由的不同分为自然中断与法定中断。因占有丧失、占有意思变更或占有性质变更等原因引起的中断称为自然中断;因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中断为法定中断。

  1.自然中断的事由

  (1)占有意思改变。占有人最初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但后来占有人不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如承认权利人对自己所占有财产的权利。因为占有人的意思变更之后,其占有已不再是自主占有,不再符合取得时效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所以,取得时效因此而中断。

  (2)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指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放弃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如抛弃占有物、返还占有物于权利人或转移占有给他人。此时,占有的继续状态被打破,取得时效因此而中断。

  (3)占有被他人侵害或占有物遗失而未能依法回复其占有。占有被他人所侵害,指占有物被抢、被盗或被侵占等情形。如占有人未回复其占有,则取得时效中断。如占有人根据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回复其占有,则取得时效不中断。

  (4)占有性质变更。由于取得时效的成立不仅要求占有人须继续占有而且要求是和平与公然的占有。所以,如果占有的和平、公然性发生变化,即转化为具有暴力、威胁或隐蔽的占有,取得时效中断。

  2.法定中断事由法定中断事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权利人起诉、或向占有人提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

  (三)取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取得时效的中断具有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效力。但其效力是对一切人发生还是只对特定人发生,则因中断事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中断是由于自然事由引起的,中断效力是绝对的,对一切人均有效力。当中断为法定事由引起的,中断效力是相对的,只在有关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