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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时效与期限(三)

2010-09-10 16: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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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规定未尽一致,综合各国民法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须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他人的财产的持续占有为前提,但并不是对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持续占有都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才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2.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 是指不带隐蔽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

  (二)占有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不知其是无权利占有,如果明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即为恶意。所请无过失,即占有人虽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知自己无权利。占有人是否善意及有无过失,其判定的时间一般为占有开始之时,至于在占有持续的过程中,占有人是否仍然为善意且无过失,则不予考虑。

  (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自己所有的物或无主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四)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关系,但取得时效制度则是建立在对事实状态之尊重的基础上,这种事实状态必须要有一个持续的时间过程。如果不要求经过一定的期间,或期间过短,一出现事实占有状态与法律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就发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则与法律保护真正权利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设立取得时效之目的。因此,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

  四、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使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从无权占有变为有权占有,可以依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另一方面,使原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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