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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时效与期限(二)

2010-09-10 16: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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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是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又称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取得时效中,对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与法定期间的经过结合起来,是一种法律事实,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取得,则是由这种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取得时效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会认为其就是真正权利人,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已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推翻或者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都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明晰和稳定。取得时效制度就是使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除财产的不确定状态,使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与财产的事实状况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二)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取得时效的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认真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否则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险。同时,使已长期脱离权利人的财产由实际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实际利用,也可使物尽其用,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

  长期存在的财产占有的实际状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是否一致,由于时间长久,很难取证。可见,直接以持续一定期限的事实状态为基础,使实际行使权利人成为合法的权利人,使长期消极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权利,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也表现出,对漠视自己权利而不认真行使的权利人,法律也无永久保护之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民法也应确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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