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一) 核发证书概念和发放对象
核发证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者。
(二)证书核发程序
核发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1.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 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关于更改土地证书
关于更改土地证书,凡是土地证书中用途、终止日期栏目内容发生变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注册登记后更改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的记事栏进行记录,但记录不能超过三次。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四、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
(一)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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