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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辅导:土地确权中的几个问题(一)

2010-09-13 14: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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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的目的是界定土地产权,明确土地权利,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所有权在附设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中处于最基础的位置,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因此,确定一宗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要明确该宗地的所有权归属。

  (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上先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确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二是如果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则还需确定该宗土地属于哪一个农民集体所有,及如何把不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清楚。

  1、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围海、围湖造地或者因自然力量形成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2)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国家所有:

  ①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

  ②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

  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

  ④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文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①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③原属于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带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固定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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