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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土地管理热点词解

2010-09-13 10: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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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是指我国必须确保18亿亩耕地保有量。这是被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守住的一条红线,并将分解到各省(区、市),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土地调控:是指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初,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国土资源部门是宏观管理,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明确要求要把土地“闸门”,从此土地管理纳入宏观调控范畴。

  调控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

  调控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释放的总量和速度,调整新增建设用地结构。

  调控的手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手段,土地执法监督检查等法律手段,以及调整土地价、税、费等经济手段。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国家土地督察:是指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察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一把手负总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3]31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土地执法问责制:问责主要是对地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地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去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在程序设定上,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土地管理 词解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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