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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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代理人辅导:土地确权中的几个问题(三)

2010-09-13 14:5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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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集体所有的土地还要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个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边界如何划分清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这是集体土地之间划分的一条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之间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还对长期以来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明确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另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2)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使用的,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⑤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正确处理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使用的土地确权问题

  1、军事设施用地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2、依法接收、征收、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有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3、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规划定界线;

  4、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三)正确处理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确权问题

  农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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