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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

2010-09-15 09: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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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从表面来看,依现行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与划拨四种方式。

  但进一步分析后会发现,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实质上是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企业由此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应向国家支付的出让金抽象为国家对企业享有的股份。

  可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后果均使企业取得了与交纳出让金效果完全一样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将之与出让并列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体现了作价出资或入股的特殊性。因此,并未将作价出资或入股列为一项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而将其并入出让方式中。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994年12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1

  998年2月国土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并于第4款对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作出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由此可见,国家可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出让金为作价金额),作为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投入,为了增加国家的土地收益,国家对企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企业享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定委托持股合同,以便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转让或者租赁。

延伸阅读:出让 国有土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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