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对于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了一次性交付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依《土地登记规则》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成片开发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现实中也存在着依约定并报经审批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合同法》中已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定,借鉴这一规定,应对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做出限制,规定只可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待出让金全部缴纳后,再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且分期支付出让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为,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在利用、流通中会产生增值,因而,对分期付款期限加以限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此外,出让金的分期交付,交易的分期进行,会限制资金流通,造成人力浪费,对付款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亦是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鉴于上述情况并参考《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对于分期支付出让金的,赋予出卖人以价款请求权和解约权,从而更有效地规范分期付款人的价金支付义务,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现实中还存在着依约定并报经审批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法》中已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等规定,借鉴相关规定,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应对未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做出限制,可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第一期出让金后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待出让金全部缴纳后,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
分期付款的土地使用者未支付到期付款的金额达到全部出让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出让金或者解除合同。为节约交易成本,便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实践表明不宜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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