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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代理人辅导:土地勘测定界(1)

2010-09-16 13: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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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勘测定界的概念:是指根据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意义:保障用地审查,使用地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制度、规范,健全用地的准入制度,使项目用地依法、科学、集约和规范,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保障耕地保护制度。

  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至审查报批时,需要勘测定界。

  三、土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及(过渡期适用)等。

  四、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包括调查与测绘,除具有一般地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还有:综合性(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放样测量);专门性(为用地审批服务);精确性;及时性;法律性。

  五、土地勘测定界的原则:符合法律的原则;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地籍信息管理的原则;符合充分应用地籍资料的原则;符合有效检核的原则。

  六、土地勘测定界的一般工作程序:准备、外业、内业、成果检查验收及归档。

  七、土地勘测定界的权属调查:包括用地范围内的占用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和权属状况调查。注明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包括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交点的位置,并文字说明或丈量相关距离。勘测定界外业调查中的权属调查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调查。其程序和方法为:室内工作和实地调查。见书P192.

  无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争议的,填写土地争议缘由书,一式三份。

  八、权属调查的具体规定:

  指界:没明确国有使用者的,集体所有的指界;有明确的,双方指界;有边界协议、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直接引用,不再调查、指界和签协议;依法征用的、调整土地的,直接引用,不;误划和错划的,依法纠正;对容易产生错误、不易判读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界址点设置:建设用地界线的拐点、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的交点应设置界址点;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

延伸阅读:土地 勘测 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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