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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分类盘活闲置土地

2010-09-08 15: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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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的利用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话题。简单是因为这个话题已经被多次探讨研究过,复杂是因为闲置土地的成因多样。闲置土地的存在有经济的因素、法律的因素,还有历史的因素,同时也有人为的因素。

  土地闲置原因分析

  批而未供造成土地闲置。建设项目前期调查和项目论证不充分,用地者提供的相关用地资料准备不及时充分,影响了供地进程;个别项目并未落实或未确定好开发单位,开发还停留在论证阶段就要求供地,结果土地征收下来以后,原定项目发生变化,导致土地征而不能供,形成批而未供闲置用地。

  批而未建造成土地闲置及其他低效用地。部分开发企业因自身资金周转或经营出现问题,尽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本身确实无力继续开发;再者受金融危机影响,各地的房地产市场现阶段并非开发商眼中的高峰期。开发商等待开发时机,择价而开发,投机经营,造成部分土地闲置。另外,前几年各地招商引资,为引进大型项目,地方政府不惜垫资办理大型项目拟建设用地的土地手续,由于各种原因引资未果,也造成了相当多的土地长期闲置。

  闲置土地盘活力度不大造成土地长期闲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话语权极为有限,制约手段仅停留在土地权属取得上。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从立案调查到性质认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程序复杂,花费时间长,且国家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措施并无明确规定,也加大了收回的难度。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门槛较高,社会高度关注,国家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地控”手段在闲置土地的盘活上并不强势。

  多渠道盘活闲置土地

  努力提高供地率,坚决杜绝既存在征而未供土地,又随意乱占的行为。制定标准,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一定百分比的,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审报手续,并相应核减所在地方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项目时,首先要考虑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而且尚未供应的土地。尽量利用这部分土地解决短期内的土地需求。同时要着力推进相关制度改革,敦促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合理降低准入门槛,提供积极服务,确保及时供地。采取各种方式督促未供地但已动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办理用地手续,这类项目用地,如已形成违法占地,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如拒不办理或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继续施工,同时由地方政府组织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法履行没收手续。

  规范各类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一是重新审核已办理农转用和征收而未供地,但项目已落实的未动工项目。首先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如属虚假项目、圈地项目的,一律调整为能及时开工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其次严格按照各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进行重新核定用地面积,严格把关,限期办理供地手续,明确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促使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二是对批而未建且超过法定期限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履行法定程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用于就近地域的用地项目安排。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有效盘活、利用好闲置土地。针对各类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对闲置土地分类处置盘活。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发展规划,对农村利用不充分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开展以“空心村”治理、宅基地整理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试点,促进合村并居及旧村改造工作。

  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进一步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布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用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的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作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和改造项目的启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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