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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体系与土地权利

2010-09-08 15:2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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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物权法(草案)》针对包括土地在内的物权客体,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主体、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相关法律要素,为逐步形成我国物权体系监督下的土地权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围绕土地的“寻租”行为及“圈地”行为的大量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土地资源使用的失控,以及由房地产开发所引发的大争议等,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并引起各界的关注。事实上,当前这些土地使用和开发中的问题,都是由土地权利制度的变化及土地权利制度的不健全所引发的。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其说是一种民事权利,不如说实际表现为公共权利或者行政权利,阻碍了从物权角度对所有权制度的思考,也阻碍了制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所有权制度。同时,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行政权力严重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主体在法律上的不明确,导致在土地分配、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村以土地所有者和乡村事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平调或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侵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目前我国财产保护制度和征地制度不完善,大量经营性用地以“公共利益”名义征用集体土地。这些侵犯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做法,导致大量耕地资源的流失。

  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不健全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立法缺乏有关土地权利的民事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内容不够细化,在层次设置、取得与丧失、权利内容、与建筑物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等制度设计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缺陷。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也存在漏洞,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堵塞了农村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导致集体土地隐性市场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法律又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导致集体土地变相流转甚至流失。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承包权的年限较短,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也不利于农民持续稳定地利用和改良土地。

  土地他项权利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他项权利只有抵押权和承租权,缺乏有关土地空间利用的法律规定。再如地役权,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相邻关系部分规定了相邻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有关通行、截水、排水、采光等法定、无偿的权利,而对于当事人有偿约定的权利,比如禁止种植某种作物,禁止经营某项事业,容忍某项行为等均未作规定,导致有关争议难以解决。

  笔者认为,逐步建立起来的《物权法》为核心的我国物权体系将促进土地权利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权利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将土地权利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由土地使用权充当市场交易的权利载体,从而建立起土地市场。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获得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部分处分权等权利集合的权利约束。

  按照物权体系的思想,结合《物权法(草案)》和现行相关土地法律,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可以看作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部分构成。

  所有权方面:

  《物权法(草案)》明确给出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和行使途径。《物权法(草案)》的制定,为重新解释和建构土地所有权体系带来了良好的时机。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法律基本要素的角度定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和规则,从而显现土地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意义。

  用益物权方面: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相关内容,与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上四类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在草案中都一一被予以明确的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流转方式,承包期的确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和消灭的有关规定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担保物权方面:

  根据《物权法(草案)》,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就抵押权而言,《物权法(草案)》明确并扩大了可供抵押的财产范围,其中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同时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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