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土地永包制提高了农民的预期,投资收益内在化。由于土地变成“自己的”,农民就不会再担心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后,不能及时收回土地收益。这就为农民进行长期投资提供了动力机制和收益保障机制,也就是土地的收益内部化。因此,农村土地永包制就解决了农民不敢投资和土地投资不足,肥力日趋递减的趋势。
4、解决了土地流转的难题。在家庭承包制下,承包土地流转有一个难题,即承包农户既不是土地所有者,也不具有一定的物权,为什么可以进行有偿出售的问题。而家庭永包制下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因为在永包制下,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为农民的财产,是财产就必然有一定的价值,从而承包者就可以对其出售。
5、为农村吸纳社会资金创造了条件。在土地永包制下,土地变成了真正的生产要素,而且土地还是不动产,因此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因此,许多投资于股票、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就会转向投资于土地,这既解决了农村投资长期不足的问题,也扩大了土地流动的范围,提高了土地流动的成功率,提高了土地流动的频率和速度,促进了农村地产市场的完善。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依据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权法的产权二重分离的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搞活财产使用权的条件下产生的。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使用权就越重要,使用权的相对独立性就越强。这是物权变化的一种基本趋势。我国地权的发展也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永包制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永包制下土地终极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使用权永久承包给农户,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度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形式下强化了土地使用权,淡化土地所有权,符合地权发展的趋势。淡化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否认、贬低所有权,只是为了更加突出使用权的作用。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土地资本二重性的原则。土地对乡村集体而言具有终极所有权,是资本。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要追求利润,既然土地对集体来说是资本,那么投资(永包)给农户后,乡村集体不能收回,但是可以回购,可以在国这有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监督使用。乡村集体把土地资本投资给农户,土地使用权作为永久使用的生产性资源,又是资产,既然是农户的自有资产,农户就有置换、盘活的处置权,这就创新了农户之间的市场机制,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障碍。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所有权还在集体或者国家手中,农民仅拥有类似公司企业一样的法人财产权,就如土地是所有权主体的一种资本一样,对农户进行投资,所有者享有获取红利和土地增值的权利,也享有土地最终所有权,但是只要承包经营者不违反法律或者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所有者就不能够收回这种投资。承包者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在法律规定内的处置权。这与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基本上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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